时下,正值芝罘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很多参保居民希望能多了解一些关于居民医保的相关政策。近日,记者就居民医保就医、报销的相关问题采访了芝罘区社保中心,帮助广大参保居民充分了解和掌握医保政策,让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类普通门诊可享受报销待遇 根据相关规定,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院等级按标准予以支付。医院按85%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医院按70%支付,医院按60%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医院元,医院元,医院元。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因放、化疗多次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线。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参保居民多发病、常见病门诊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在指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参保居民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其待遇支付不设起付线; 在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线标准为每次30元,普通门诊费用报销限额为元。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次元。参保未成年居民(包括各类在校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0元。一个医疗年度只负担一次门诊起付线。
门诊慢性病待遇需认定后方可享受
门诊慢性病认定为居民患有规定的慢性病发生的门诊费用才可以报销。居民所患的慢性病是否属于规定的病种需要经过认定程序,即需个人申请并经有门诊医院诊断同意申报,再由市、区人社部门统一组织查体,并组织相关专家审核鉴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手册》及《专用处方》,居民方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元以上的部分,甲类门诊慢性病按6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50%比例支付。二档缴费居民甲类门诊慢性病的门诊支付待遇不设报销限额,乙类门诊慢性病的门诊支付待遇,按病种设不同的年报销限额。 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胞素A的费用,其支付比例在基本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
参保儿童患三类疾病实行全额保障
14岁(含)以下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三种疾病的住院费用报销政策为,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三种疾病,实行定点救治、规范诊疗、限额管理、全额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按比例分担,其中居民医疗保险承担80%,医疗救助承担20%;超出限额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病种包括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单侧唇裂、双侧唇裂、单侧腭裂、双侧腭裂、鼻畸形(矫正术)和牙槽突裂。 符合条件的参保儿童可由其本人及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居民医疗保险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及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并填写《烟台市参保儿童全额保障疾病救治登记表》,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院就医。儿童急医院医院、医院、医院、解放军第一〇七医院;儿童先天医院医院、医院、医院、解放军第一〇七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患儿医院医院定点救治,医院已经选定,一年内不得变更。急危重患儿可先到医院住院治疗,但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出院结算时,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金共同承担的全额保障病种住院医疗费,实现同步即时结算。
省内异地就医院更方便 芝罘区参保居民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非参保地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不需要办理非参保地就医手续,医院按正常比例直接报销。需到市内非参保地医院住院的,应到芝罘区社保中心办理非参保地就医手续。经批准到非参保地就医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医院直接报销。未经批准在非参保地住院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参保居民需先行自付10%费用后,再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医院直接报销。 市外非急诊住院需办理转诊手续。参保居民在烟台市外因急症紧急医治而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异地急诊住院费用,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参保居民因治疗需要转医院,医院提出异地转诊意见。转诊至《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医院目录》内医院的,其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医院,个人首先负担20%,医院按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未按规定办理转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参保居民在烟台市外居住,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未经登记备案的,不予支付。参保居民异地居住就医医院,一年之内不予变更。 省内异地就医医院更方便。芝罘区参保居民在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省统一政策执行,医院即时结算。即:年1月1日起居民转诊的,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元,第二次住院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按55%支付; 异地居住的,医院按60%支付、医院按65%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