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烟台培训会现场
《条例》让权责更加明确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范东
从事政府采购工作近8年的范东主任在谈及《条例》时,倍有感触。“政府采购事业是凭借基层工作人员在实践中通过遇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来推动的,此次《条例》的出台相较于《政府采购法》而言更加的具象化了,这使得采购中心的工作流程、操作规范更加的明确;此外,《条例》对评标专家违规的处罚更加明确了,对于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大,这使得采购活动的权责更加清楚明了,大大提高了集采机构工作者的工作热情”。
此外,辽宁省是全国为数不多的将药品招标纳入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范畴的,在目前的工作流程中主要还是依靠卫计委以及国务院相关机构的文件进行药品的招标采购,在《条例》中并未涉及。
依然未能明确集采机构主体地位《条例》靠谁落实才是关键
——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正处孙彦荣
亮点:《条例》可操作性较强:一是对采购人按预算提出采购需求有了具体要求;二是对采购的资金范围,采购目录和限额有了标准;三是对政府采购工程属于必须的和非必须的有了界定;四是明确了不得规避公开招标和其他四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五是明确了预算公开和采购合同应当公告的具体要求;六是进一步明确了质疑与投拆应知的起算点。建议:《条例》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明确了性质、职责、内部管理制度、专业化服务、义务有规定。但从全国情况看存在集体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不一,隶属关系不一,级别不一,属性不一,法人主体不一的情形。建议应当依据《法》和《条例》进行顶层设计、规范隶属关系、确立法人主体地位,这是落实《条例》根本所在,《法》和《条例》靠谁去落实,怎样实现管采分离规避腐败这是关健,再好的《法》和《条例》要统一规范集采机构去落实而《条例》弱化了这一点。
《条例》仍存在盲区部分细则操作难度大
——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葛振磊
相对于《政府采购法》,《条例》很明显的细化了操作流程,但部分条款却与采购中心现行的操作流程相悖,然而《条例》本身的措辞也不够明确。例如:《条例》的53条中规定,“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但对于公告期应该多长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以投标截止日期计算,七个工作日的质疑期,就容易出现中标结果已经公布甚至于履约合同签订后,依然有供应商对标书提出质疑。这对于集采机构而言,工作效率就必然大大下降,这也与财政部现行的“效率”优先原则相左。
《条例》政策性更强跟采购人沟通有理有据
——浙江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主任周璇
《条例》的政策性更强,比如对中小型企业的政策,它有明确的条文来规定。在采购的时候,严格按照《条例》来走,我们跟采购人沟通的时候也更加有理有据。对于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来说也有很大的好处。同时《条例》对采购人、供应商、专家各自的权责有更明确的规定,权责对等更好的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但是对于《条例》中提到的“信息标准化、采购文件标准化”在执行起来是一个难点。我们也希望财政部在“标准化”上有相关的指导意见。
《条例》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法但过分细化致使流标率上升
——广西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郭栋
《条例》对《政府采购法》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可操作性更强。不像《政府采购法》那么“粗线条”,对地方采购中心的日常工作有重要的参考依据。但是《条例》正式实施后,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采购中心都有一个学习和适应的过程。条例中很到地方细化的太明确,比如要求在中标公告中公示最低价格、参数等,质疑投诉肯定会增加造成流标的可能性也就更大。再一个就是,各省政府采购有自己的摸索和模式,都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但很有可能这些优势与《条例》是有出入的,我们就只能根据条例来做调整。
《条例》强化公开透明更进一步让“让政府放心”“社会认可”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旭文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目前承接江西省本级集采目录内的所有品类的政府采购工作。该公司总经理韩旭文,表示“此次《条例》出台在我看来,具体有两大亮点,其一,具象化了《政府采购法》部分不清楚的概念,让采购工作更加有法可依;其二,强化公开透明,让采购活动能够更广泛的得到社会的监督。对于集采机构以及采购监管部门而言,可以把工作重心更多的倾向于事前监督和结果监督环节,从原本的注重程序公平到现在注重结果导向,这是我国政府采购事业行政管理的一大进步”。
呼吁财政部能够出台政府采购“合同范本”进一步细化《条例》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科员郑旭
对于集采机构而言,《条例》无疑是个“强心剂”。长期以来,由于《政府采购法》本身是纲领性法律,对于采购活动的具体流程规定不够细化,给一线工作造成了很多困扰。然而,此次《条例》的出台极大程度的细化了采购工作的流程,给予实际工作很大的支持。
建议:呼吁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仍未明确的政府采购细则,福建省财政厅出台相关文件对其进行规定,然而由于各省出台的规定不尽相同,这就对供应商的跨区域投标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也有悖于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注重效率的原则,因而希望财政部能够尽快出台“合同范本”,尽可能的推动全国统一的、规范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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