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医保局、省人社厅《关于公布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59号)、省人社厅《关于公布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鲁人社字〔〕87号)的规定,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元,月平均工资标准按照元执行。
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缴费基数的原则,我市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元,下限可继续执行年度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元,其中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往年正常下限)对应为元。
根据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年度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烟医保字〔〕10号),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缴费基数的原则,我市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元,下限可继续执行年度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元,其中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往年正常下限)对应为元。
一、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因年度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年度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元”,全市医保经办机构本年度不再遵循惯例对最低基数进行集中统一调整。目前系统中月缴费基数低于元的,允许参保缴费单位在元至元区间通过“烟台市医疗保障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如实自行申报,差额补缴不收取滞纳金。对缴费基数进行自主变更申报的参保缴费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确定后,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留存备查。
二、最高缴费基数的调整受疫情影响,为减轻企业负担,年度最高缴费基数调整取消稽核申报,改由参保单位按照参保职工本人年度月均工资,通过“烟台市医疗保障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在元至元区间如实自行申报,差额补缴不收取滞纳金。对缴费基数进行自主变更申报的参保缴费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确定后,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留存备查。
三、需稽核调整的缴费基数因参保缴费单位申报错误,需要调整至区间缴费基数:1、在我市参保职工基本养老、失业或工伤险种的单位,凭社保部门稽核结果至医保部门业务科室进行调整;2、在我市仅参保职工基本医疗单险种的单位,需携带稽核资料到医保中心稽核科稽核调整。
四、申报调整最低、最高缴费基数的方式和时间烟台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将通过“烟台市医疗保障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对申报起止时间、注意事项等发布通知的同时为各参保单位提供基数调整程序功能。缴费基数未调整前,参保缴费及相关的医保业务均可按规定正常办理。
来源: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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