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早7:30到8:00,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嘉宾走进烟台广播《民生热线》直播间,就提升建设工程质量举措、住宅质量问题处理等话题和大家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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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刘辉生,计划技术科科长高岩青,监督二科科长张维臣,莱山分站站长王宏超,高新区分站站长刘瑞伟,芝罘分站高级工程师吴琳参加了节目直播。
“自己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该怎么办?”针对主持人的提问,副站长刘辉生答复:企业是工程建设的主体,也是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在保修期内的房屋,业主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首先应要求建设单位给予维修,如果建设单位不履行维修义务,业主可到房屋所属辖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质监站投诉处理,投诉后建设单位还不给予解决的,住户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超出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应保修期限的,但仍在《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范围内的,由开发商给予处理;超出《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保修期范围的,由开发商、住户协商解决,也可联系物业或者建设单位有偿维修或自己维修。
嘉宾就“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进行了说明。质量保修一般可分为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保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业主提供的保修。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保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修办法》和《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保修期为自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围护结构保温工程保修期限为10年;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5、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6、装修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业主提供的保修: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住宅保修期限: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保修期限。
听众反映的“西山路号老房质量有问题由谁维修”、“建议将锦绣新天地小区地暖换成水暖”、“新房水管和暖气设计不合理”等问题需要节目后进行调查,具体处理情况,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