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国家安全局查处一起泄露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案件,我市某银行开发区支行工作人员耿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年10月,烟台市国家安全机关在侦办某重要案件时,该支行工作人员耿某某不积极配合,后又在明知国家安全机关查询的内容所涉反间谍工作属于国家秘密的情况下,仍私自将查询情况和国家安全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拍照泄露给被查询人,对侦办案件造成极为不利影响。烟台市国家安全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耿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于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是以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烟台市国家安全局提醒广大市民: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义务。认真学习《反间谍法》有助于公民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希望广大市民关心、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共同维护好国家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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