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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地税关于公布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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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年第1号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公布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53号)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5号)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布如下: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普通住宅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6%。

本公告自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9月20日。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年10月10日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解读

一、为什么发布《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91号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5号)规定,需要公布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因此我市制订了本《公告》,公布了我市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比例。

二、核定征收比例的设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53号)第四条规定: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通过国土部门查询项目土地价格、参照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同期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不同房地产类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应税项目,明确了其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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