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例一:仇某,党员,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业处副处长。年1月仇某私自兼任某建筑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月薪元。张某,党员,某市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副站长(事业编制、副处级)。年1月张某私自兼任某工程监理公司副经理,月薪元。同年9月,市纪委接到举报,对仇某、张某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案例二:王某,党员,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处科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年1月王某私自兼任某市建筑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月薪元。同年9月被举报。
案例三:李某,党员,某市国资委财务处副处长。年2月,国资委为了加强某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按规定经批准,由李某兼任该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半年,截至年8月。李某在该公司领取了半年奖金1.2万元,同年10月被举报。
定性及处理意见
纪律审查人员认为:
案例一中,仇某身为市住建局建业处副处长,违反规定在建筑公司兼职并获取薪酬等额外利益,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张某身为事业单位副处级干部,违反规定在工程监理公司兼职获取薪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对仇某、张某二人的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二中的王某,作为工商局企业处科长,违反规定在建筑公司兼职获取薪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三中的李某,作为市国资委财务处副处长,虽经批准兼任该某市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半年,但其违规领取奖金报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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