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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生领域提升政策实效

为全面落实《烟台市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部署要求,深入查找民生领域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堵点、难点、痛点,市政府办牵头组织市残联、市妇联、市税务局等单位,对民生领域政策进行了全面的排查梳理,重点梳理现行有效政策包括执行上级政策,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政策,部门制定政策等,列出立、改、废、释政策内容,形成《民生领域现行政策文件清单》,并通过通俗易懂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提高群众对民生领域相关政策的知晓度。

社会保障

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待政策

1.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号)

2.政策内容:我省及省外来鲁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分国籍、不分地域,凭居民身份证、老年人电子优待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中任何一种有效证件,一律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六项优待政策,实现各市互认、省内通用。

①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②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③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省外老年人来鲁旅行期间突发疾病的,医疗机构提供急诊“绿色通道”;

④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半价购买门票;

⑤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⑥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3.执行年限:自年1月1日起施行。

4.面向群体:我省及省外来鲁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

5.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1.政策依据:《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烟民〔〕6号)

2.政策解读:

(1)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元、元生活补贴;

(2)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3.执行年限:有效期至年1月31日。

4.面向群体:经济困难老年人。

5.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民政局-。

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1.政策依据: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民〔〕64号)

2.政策内容:

(1)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及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新建、扩建以及租赁房屋改建的各类养老机构建设项目,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按核定护理型床位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补助0元。

(2)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改建、扩建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元,改造床位补助元。

(3)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年1元、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一至五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

(4)城乡社区养老设施补助项目。

①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项目。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按照本地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社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达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要求的,按一二三类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达不到国家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的,给予8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评为一至五星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别给予每年2万、3万、4万、5万、6万元运营补助。

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站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项目。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按照本地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社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站,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给予每年2万元的运营补助。

③农村幸福院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项目。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农村中心社区或建制村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互助养老服务设施,每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评为一星级以上的农村幸福院,给予每年1万元的运营补助。

④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连锁化运营奖补项目。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按照本地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社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运营或租赁运营,并实行连锁化达到5处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5万元的奖补;后期连锁数量增加的,再给予每处1万元的奖补,最高补助10万元。

(5)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城镇“三无”老年人、城镇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三老”(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优抚对象等特殊对象(以下简称“中心区部分特殊对象”)的居家养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每月提供不少于30小时的政府购买服务,市财政按每人每小时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对中心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部分特殊对象,免费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对符合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条件人员的年服务费,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负担50%。

(6)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项目。对中心区部分特殊对象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市财政按每月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7)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项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参保费用由市财政承担50%。

3.执行年限:自年11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年12月9日,相关政策和咨询服务电话可在烟台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和“烟台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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