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1月29日结束的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为表彰在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9个先进集体和30名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在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参与试点的检察机关涌现出一大批作风过硬、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为表彰他们在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取得的重大成效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出的突出贡献,最高检决定,
?为吉林省检察院行政检察部等4个单位记集体一等功;
?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检察院行政检察处等5个单位记集体二等功;
?为王彦春等9名同志记个人一等功;
?为于静等7名同志记个人二等功;
?为袁远等5名同志记个人三等功;
?给予马淑亚等9名同志嘉奖,
并号召全国检察机关、广大检察人员向获奖励集体和个人学习。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最高检还对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专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等60个先进基层检察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曹志兰办理的华亚荣、华菊与郑电波民间借贷纠纷提请抗诉案等59件年度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优秀案件予以通报表扬。
关于奖励在全国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
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决定
根据党中央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年7月起,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参与试点的个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担当,科学谋划、精心部署,上下齐心、通力配合,克难排障、竭诚奉献,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成绩斐然、成果丰硕,得到了中央改革办的充分肯定。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指出,试点“办理了一大批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样本,制度设计得到充分检验”。
截至年6月,各试点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件,提起诉讼案件件,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件,相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35件。起诉案件中,审判机关判决结案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健全了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了充分检验,初步形成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规范体系;
?为理论创新提供了充足的典型实践样本,探索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实践之路,获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赞誉,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参与公益诉讼试点的广大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凝聚改革共识,顽强拼搏、攻坚克难,连续作战、献身公益,充分展现了检察人员无私奉献、求真务实、团结协作的良好形象,为圆满完成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为在全国推开公益诉讼改革工作提供了实践支撑。
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中,参与试点的检察机关涌现出一大批作风过硬、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为表彰他们在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取得的重大成效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出的突出贡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等4个单位记集体一等功;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处等5个单位记集体二等功;为王彦春等9名同志记个人一等功;为于静等7名同志记个人二等功;为袁远等5名同志记个人三等功;给予马淑亚等9名同志嘉奖(详见附件)。希望受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进一步完善符合检察职能特点的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新局面再立新功。
全国检察机关、广大检察人员要学习他们敢为人先、敢于担当、先行先试、大胆实践的改革精神,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美丽中国建设,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名单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年11月16日
附件
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名单
一、先进集体名单
(一)集体一等功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处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处
(二)集体二等功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处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处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二、先进个人名单
(一)个人一等功
王彦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
吴小红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
王敬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
王燕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二处检察员
方小刚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周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
何雨函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处副处长
孙洁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
徐全兵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行政检察二处处长
(二)个人二等功
于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主任
闫瑞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副部长
刘文婷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
钟晶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
刘家璞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行政检察二处正处级检察员
解文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行政检察二处助理检察员
裴铭光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行政检察二处助理检察员
(三)个人三等功
袁远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员
万绍文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员
吴俊伽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员
邱景辉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案件指导处处长
胡文正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办公室副主任
(四)个人嘉奖
马淑亚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员
王波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
乌兰内蒙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员
殷树森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员
李颖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助理检察员
于琰峻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助理检察员
万祎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助理检察员
王永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书记员
温辉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基础理论教研部主任
关于表扬全国检察机关
“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
专项活动中先进基层检察院和
年度基层检察院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优秀案件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为切实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基层基础工作,有效推动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下发高检民〔〕7号、高检民传〔〕3号、高检民传〔〕12号等通知,部署开展为期一年半的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专项活动。
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各地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深化“十个一”活动,积极开展本地特色亮点工作,突出主责主业,调整工作重心,逐步扭转相对薄弱局面,基本形成良性发展工作格局。
河南、广西、天津、重庆、安徽、江西、云南、甘肃、河北、新疆、内蒙古等地细化实化活动方案,成立由院领导担任组长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专题研究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狠抓贯彻落实。
天津、山西、黑龙江、江苏、河北、江西、山东、甘肃等地认真谋划,坚持以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为抓手,有效拓展案件来源渠道,并运用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办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诉讼监督案件,形成一定监督规模。
上海、福建、广东、黑龙江、宁夏、甘肃、山东、湖南、四川等地加强重点工作调研,探索监督规律,并进一步总结推广基层典型经验,联合法院等部门会签文件,下发办案指导意见,切实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
北京、上海、山西、山东、湖北、湖南等地以专项活动开展为契机,注重补齐基层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短板”,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积极调整充实、配齐配强办案力量,加大基层业务骨干培养使用力度,提升基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能力和办案质量。
专项活动期间,各基层检察院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正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活动开展扎实、司法办案规范、工作业绩突出的先进基层检察院,办理了一批文书说理充分、结案方式适当、办案程序规范、法律效果明显的优秀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专项活动成果,努力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根据专项活动方案,决定对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专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等60个先进基层检察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曹志兰办理的华亚荣、华菊与郑电波民间借贷纠纷提请抗诉案等59件年度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优秀案件,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基层检察院和案件承办人再接再厉,开拓进取,不断取得新成绩。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以他们为榜样,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立足本职,找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统筹推进诉讼监督与公益诉讼协调发展,探索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格局,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抓手,打造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专业团队,努力在新的起点上谱写民事行政检察事业新篇章。
附件:
1.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专项活动中先进基层检察院名单;
2.年度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优秀案件名单。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年11月23日
附件1
全国检察机关
“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
专项活动中先进基层检察院名单
(按行政区划排序)
北京市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
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
易县人民检察院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
东宁市人民检察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
沛县人民检察院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
宁乡县人民检察院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
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
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
湟中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
隆德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检察院
附件2
年度基层检察院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优秀案件名单
一、生效裁判结果监督优秀案件
华亚荣、华菊与郑电波民间借贷纠纷提请抗诉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曹志兰
张立与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赵春华
凌冰与湖南神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加林、李闽、唐彬、上海浦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增资纠纷提请抗诉案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吴政文罗延庆
朱希与胡玉琴、余伟民间借贷纠纷提请抗诉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赵敏
张勇与湖南阳光靳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彭志红
于丽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郭玉仁、北京万森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王永革梁琰琰
刘桂芳与张喜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请抗诉案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刘艳
梁少骞、梁倩婷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纠纷提请抗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董宝珠
黄江东与王志明、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燕红行政登记提请抗诉案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许健
叶永平与蓝息花、蓝正凡、蓝正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杨照锋
陆修山等45人与如东县人民政府、如东县丰利镇人民政府土地所有权争议处理决定行政纠纷提请抗诉案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马银霞
刘文平与叶振、刘建恩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邵鹏芳
史定友与秦来根合同纠纷提请抗诉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施丹莹
邢增云与李传斌民间借贷纠纷提请抗诉案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刘鹏
广西博宣食品有限公司与柳州华圣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覃汪
二、虚假诉讼监督优秀案件
陈正祥等86人与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王国宝
张新龙、义乌市向明染色有限公司与傅兴忠、楼旭升、朱黎明、毛协龙、楼滨生、陈红英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许健
刘坤等5人与魏保民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王涛王敏孙恰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孔韶华郭广福
曹蕊与开封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高洁商超
刘大敏与蓝兴洪、肖春建等18人劳务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丁尚凯
陈茂鹏与陈茂鸿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陈根明熊文
张六明与上海海斯实业发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朱燕华
罗亚君等33人与峨嵋山市沙溪林坝粘土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陈爽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李淑明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杨正灼
周锦云与叫滇湘、黄秀萍等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张加军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谭天瑶
云南恒阳实业有限公司、阮斌与云南省弥勒市蜂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尹斌庞远丽
周金元与朱如林、黄文粦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林黎钦
胡静敏与曹书鸣、刘波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张军德
路先雨与盛利梅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项勇肖琳
曾建与丁重林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李敏
深圳市健隆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恩平市金城机电物资公司、恩平市东成商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岑晓娟
三、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优秀案件
李安平与胡喜和民间借贷纠纷审判违法检察建议案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肖西军黄双
刘鑫与夏开铖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违法检察建议案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郝同雨
王维山与张兆锋经营合同纠纷审判违法检察建议案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谢晶
袁波与李世明民间借贷纠纷审判违法检察建议案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乌日古玛拉塔拉
朱桃慧与杨春珍民间借贷纠纷审判违法检察建议案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朱峥嵘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刘朝明
浙江宏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温州仁泰钢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审判违法检察建议案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叶文忠徐颢真
彭维钊与刘宾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判违法检察建议案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彭毅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温自川等5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审判违法检察建议案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李晓征
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五金交电化工批发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审判违法检察建议系列案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于新琴
四、执行监督优秀案件
如皋市环境保护局与江苏省源铢塑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检察建议案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刘涛
郴州神农工贸有限公司与李英雄?李海军?李美玉?罗三仔、嘉禾县夹木岭煤矿借款合同纠纷等执行检察建议系列案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段文胜朱永康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陈卫东
曹阳与韦荣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检察建议案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李惠明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张晓晴
乔金芳等29人与海安县邓庄砖瓦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检察建议案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崔恒伟
王英豪与王文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检察建议案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朱永宏
周传玉与吴兵、吴宏飞、徐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检察建议案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汤恒明褚茂林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西郊乡农村合作基金会与西昌市桥道隧建筑工程公司、石爱玉借款纠纷执行检察建议案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李惠明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何刚
武汉市威凯高科技发展集团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建设集团公司、武汉安信地产公司债务协议纠纷执行检察建议案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石英
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与湖北大运物流有限公司等行政处罚执行检察建议系列案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胡伶俐
刘德宽与马建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检察建议系列案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杨晓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与林长生行政处罚执行检察建议案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白慧杰
唐桂华与李明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检察建议案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舒怡
邓盛与韩忠、韩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检察建议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史敏辉
刘国平与广水市十里信用合作社借款纠纷执行检察建议案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彭毅
李明仁与刘晓娜、刘宇、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检察建议案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李思然
张慧勤与大连洪沧食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检察建议案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邓勇
广州市黄埔区幸汇商行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检察建议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张浩
金静林与蒋乐乐、王爱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检察建议案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孙小琴
金淑云与金锁贵等继承纠纷执行检察建议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刘辉肖伟强
李梅与吴芳梅、覃立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检察建议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陈小理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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