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出台征管措施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新政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为全面落实好这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征管措施,对小微企业管理方式、预缴办法、汇算清缴、政策衔接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既便于纳税人享受优惠,又有利于基层税务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近年来,国家高度 此次公告明确,税务部门要继续执行好核定征收企业与查账征收企业同样享受减半征收优惠的政策,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同时,进一步降低企业预缴时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即使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也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告还简化了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纳税人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专门备案,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小微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政策调整后,小微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了变化,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这将进一步简化纳税人的办税手续,减轻企业负担。 上述负责人表示,此次政策调整,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导向更加突出。通过扩大优惠范围、简化手续,更多的小微企业被纳入减半征收范围,进一步传递出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导向,增强创业者信心,为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
为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34号)规定,对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8号)附件2、附件4涉及以下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中,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 (一)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年版)》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一)项之13.第14行的填报说明。 (二)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年版)》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二)项之5.第25行的填报说明。 (三)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年版)》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三)项之1.第12行的填报说明。 六、本公告适用于年至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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