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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年第7号),烟国税函〔〕10号《烟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并且自年2月4日起执行。

一、准予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和对象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二)已办理地税税务登记而不需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县(市)纳税人;

外县(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凭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主要是指在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开票次数不超过3笔,单笔开票金额不超过元。

(四)被主管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停止发放发票的纳税人;

(五)在国税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且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临时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国税部门予以受理。

二、不予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和对象

(一)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除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税务登记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的纳税人;

(四)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五)已办理税务登记、连续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申请人(收款方)和付款方都不在主管国税机关管辖区域内的,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外县(市)纳税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来主管国税机关管辖的区域内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2.申请人(收款方)是个人的,其身份证上的住址虽不在本地,但有关的户籍证件或资料证明其在主管国税机关管辖的区域内居住的。

(七)申请人(收款方)是个人的,身份证验证系统审验提示有非正常、税务登记注销、正常营业预警信息的;

(八)未按照代开发票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资料、资料不齐全或表格填写错误的。

莱山区国家税务局

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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