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烟台市政府下发《关于公布烟台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公布市级行政权力清单。
市级共保留行政权力事项项,其中行政许可项,行政处罚项,行政强制项,行政征收27项,行政给付27项,行政裁决8项,行政确认项,行政奖励81项,行政监督项,其他权力项(含非行政许可审批3项)。年1月20日前,烟台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涉密事项除外)在“中国烟台”网站、市编办网站( 记者登录烟台市市级权力清单网页看到,各项权力的基本信息均有详细表格。以“校车驾驶资格许可”为例,实施主体为市公安局,承办机构为监考科,承诺时限为1日,联系电话和监督电话均有标注。
其中,实施依据一栏写有:《校车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23条第1款:“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24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填写《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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