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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每个烟台人烟台发出首张不动产权证,

年9月20日起,烟台市区范围内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9月20日上午9点多,来自芝罘区的刘玉慧女士拿到了烟台市第一张不动产权证书,紧随其后的小伙宋冠杰拿到了编号为号的第二张证书。

刘玉慧女士拿到了烟台市第一张不动产权证书

紧随其后的小伙宋冠杰拿到了编号为号的第二张证书

刘女士表示,房产证和土地证合一后方便了很多,一张证书就代替了之前的两个证,而且证书上的不动产编号是全国唯一的,相当于房子的身份证,在哪都能查到。小伙宋冠杰则说,他之前全款买了二手房,只拿到了房产证没有拿到土地证,现在两证合一后,就直接来办了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登记实施后,原有房产证、土地证会作废吗?

不动产登记实施后,原房、地分别登记格局从此调整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新模式,办理流程和要求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变化。已经依法发放的各类证书、证明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已有的“老证”,如果房子没有买卖、继承、赠予等权利的变动,就不用去换“新证”。

不动产登记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权证与房产证与有何不同?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我国目前全面启用的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其中,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管理,并永久保存;不动产权证书则向申请人发放,是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进行房屋交易需以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有证据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依法进行更正登记。

新的不动产权证和现在的房产证相比,有哪些区别和差异呢?

首先,不动产权证比房产证产权内容更详细。房产证的内页内容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不动产权证的封面为红色,证书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里面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其次,“房产证”对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价格采取了规避态度,而“不动产证”则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据国土资源部官方微博介绍,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而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问题。但这个期限并非可有可无。一方面,它能够让权利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续期的,方便权利人及时续期,依法保护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便于在转让或抵押等交易活动中依法保障权益。

但就权利人的实质影响而言,不动产登记证明只是房产证、国土证等不动产统一后的新证明,可以为入学、就医、出国等作为证明和担保。旧的房产证并非一定要换“新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坚持“不变不换”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需要多长时间?

本次“两证合一”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我市刚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暂时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办理,待以后运行稳定后,各类不动产登记将缩短办证时限。

“小产权房”可以趁机转正吗?

不动产登记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所有人权利的法律行动,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法律法规明确,世界普遍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

烟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

年9月20日8:30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分中心开始受理本次不动产登记范围业务,原国土、房管部门发放的权属证书停止受理办证。

不动产登记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芝罘分中心。

  我国《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日常生活中,如果当事人发现自己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不一致,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核对,并要求登记部门对不一致的事项作出变更,重新为自己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预告登记有什么作用?

我国《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为防止卖方“一物二卖”的不诚信行为,是对买方的一种保护,但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买方在申请预告登记后长期拖延不办理正式登记,损害卖方的利益。

《物权法》第20条第2款对买方的权利也作出了限制,即“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买方在申请了预告登记后应当及时申请正式登记,千万不能认为办理了预告登记就可以高枕无忧。

五、登记对抗主义是怎么回事?

所谓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某些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虽然不需要办理登记,但如果不登记,一旦发生纠纷,动产取得人的所有权就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我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值得注意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还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对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不知情的人,基于对卖方的信任而与卖方进行交易,如果发生纠纷,法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就优先保护他的利益。在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变动中,如果善意第三人先于买方与卖方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法律就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买方虽然取得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的物权,但这些动产依据法律最终归善意第三人所有。

部分内容来自烟台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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