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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烟台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年10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各县市区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投入,做到两个确保:确保城乡低保人均补助标准分别提高5%和8%,确保人均补助水平达到低保标准的60%以上。同时,要及时将包括扶贫对象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精准施保。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按时完成调标增补工作。

附件: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表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9月28日

附件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县市区名称

城市

农村

芝罘区

福山区

莱山区

牟平区

海阳市

莱阳市

栖霞市

蓬莱市

长岛县

龙口市

招远市

莱州市

烟台开发区

高新区

昆嵛山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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