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号
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济宁、威海、德州、聊城、菏泽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使用税税额标准,自年1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施行。
附件:济南等10市部分土地城镇使用税税额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年10月24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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