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代金券,相信广大消费者并不陌生,大多数商家在开业前后、特定节日或是周年庆典均会采用向消费者发放代金券,折扣消费金额,从而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但是代金券可以随意印制吗?对代金券的内容在法律上有没有限制性规定?近期,烟台芝罘区幸福一家新开业饭店,因在代金券上印制违法性内容受到了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立案处罚。
饭店因“最终解释权”遭处罚
近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接到这样一个投诉,芝罘区幸福一家饭店新开业,印制了大量的代金券进行发放,代金券上载明: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前往该店了解情况,经查明,消费者举报的事实基本属实。执法人员当场提取了违法代金券,并于次日通知该店负责人前往局里配合调查。
次日,该店负责人前往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材料,并针对该店铺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询问,经研究,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最终解释权”的规定会给消费者带来哪些负面影响呢?执法人员对记者说:“实质上‘最终解释权’条款是给商家一个无限大推卸责任的空间,深入究之,商家这一行为着实侵害了消费者的诸多合法权益。大多数商家在商品促销合同中用格式条款形式保留“最终解释权”,意图在于使“最终解释权”被赋予某种事先约定的契约效力,从而在与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高将面临罚款三万元
对此,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对于经营者单方面规定解释权和最终解释权的,法律有专门的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一旦违反上述规定,将可能面临最高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什么是“最终解释权”,法律为什么禁止商家单方面规定“最终解释权”呢?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其中涉及到格式条款的问题。“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又称标准合同、标注条款、格式合同等。而商品促销广告的内容是商家预先拟定、由其单方提供、未经与消费者协商、不允许消费者予以修改或补充并且将反复适用于不特定公众的,具有格式条款的一些主要特点,一般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因此,商家在其商品促销广告中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就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去年3月15日新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对于商家单方面制定含有“规定商家享有单方面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单处或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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