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公告〔〕7号
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年第2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年第10号)规定,现对烟台市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项目,公布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核定征收。
(三)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四)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另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不对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年10月1日起施行。《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烟台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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