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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核定公告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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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年第1号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烟台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第4号)文件精神,现对烟台市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项目,公布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核定征收。

(二)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核定征收。

(三)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核定征收。

(四)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核定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另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不对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核定征收。

《转发省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烟地税函〔〕37号)、《转发省局关于启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烟地税函〔〕9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年1月26日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一科承办办公室年1月26日印发

附件2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烟台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为什么发布《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烟台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第4号)第四条规定: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参考不同行业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的纳税情况、缴纳印花税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情况、不同行业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本市不同应税项目的核定比例。因此我市制订了本《公告》,确定了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依据与比例。

二、核定征收比例的设置

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第4号)第五条规定: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项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不高于销售收入的%核定征收。

2.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不高于销售收入的%核定征收。

3.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不高于采购金额的50%核定征收。

4.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不高于销售收入的%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不高于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以上项目作适当细化。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不高于加工、承揽金额的%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不高于收取或支付费用的%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不高于承包金额的%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不高于租赁金额的%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不高于运输收入、费用的%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不高于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不高于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不高于保险费金额的%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不高于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核定征收。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项目,明确了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固定资产采购合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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