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烟台的社保有新变化啦~
小编立刻为大家带来了相关信息~
社会保险降费减负再放大招
本月20日前缴费不收取滞纳金
按照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鲁人社字〔〕号文件做好全市年度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相关待遇核定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字〔〕77号),我市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元。
首次出现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下调
将更好惠及企业和职工
自年1月1日起,山东省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采用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扩大了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范围,核定的缴费基数更贴近参保人员实际工资水平。
烟人社字〔〕77号公布的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元、月最高缴费基数元,比年度月最低缴费基数元、最高缴费基数元下降了5.7%。
这是我省继5月1日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阶段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政策延长至年4月等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之后,社会保险减费降负又一重大举措。
对企业和职工来说,缴费基数的下降,将惠及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及职工,减轻了企业及职工的社保缴费负担。如:某职工年度月均工资为元,按照年缴费基数下限调整后,将由原暂定最低基数元调整为元,调整后月缴费基数降低了元,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每月将减少20.19元,企业缴费部分每月将减少50.37元左右(工伤保险费率各单位存在差异)。
对个人挂挡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说,最低缴费基数的下降同样将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根据测算,按最低基数挂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将少缴纳50.18元。这有利于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断保现象发生,更好地实现养老保险“长缴多得”。
对于上限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原缴费基数高于的,将直接下调为,缴费金额也将同比减少。
企业职工缴费基数调整办法
(一)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
对按原暂定最低缴费基数(元)缴费的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至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元)。调整后,对年度月均工资介于元与元(含)之间的职工(包含退休、死亡人员),需由参保缴费单位通过“烟台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于年10月31日前,按规定据实重新申报。
本年度首次参保缴费后离职、变更参保缴费单位的职工,由职工本年度首次申报缴费的单位持《基础信息修改表》(可在“烟台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下载)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整。
(二)最高基数的调整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年度原缴费基数高于元的,统一调整至元。
(三)缴费基数下调产生的差额保险费的返还
对本年度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基数下调产生的差额保险费,按照缴费发生的具体单位,分别按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产生退费,并在单位和职工下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予以抵扣返还。其中,年度变更参保缴费单位的职工,其个人缴费部分的差额保险费,通过职工当前参保缴费单位抵扣返还。若职工当前为中断缴费状态,其个人缴费部分的差额保险费将挂账在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中,待职工重新参保缴费时予以抵扣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各参保缴费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此次涉及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情况、职工基数下调个人缴费部分缴纳额及差额保险费抵扣返还额等详细情况及时告知职工本人。
(四)缴费基数调整后缴费明细及返还社会保险费的查询
参保单位可通过“烟台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单位端-社保缴费-查看应缴-个人补缴明细中查看具体的退费明细。
小编有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