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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对疫情影响旅游招徕奖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发展,巩固和拓展境内外客源市场,鼓励旅游企业积极组织招徕游客,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奖励项目

(一)对包列、包机、包船、邮轮团队奖励;

(二)对旅行社招徕散客奖励;

(三)对景区招徕游客奖励。

奖励对象

注册地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单体旅行社、有门票收入的A级景区。

奖励条件

1.团队以开发区为旅游目的地,乘坐交通工具停靠在烟台市范围内火车站、机场、港口等交通口岸。

2.来开发区旅游的外地游客是指户籍地为开发区范围以外的游客,由在开发区注册的单体旅行社负责组织地接服务。

3.散客是指在开发区过夜且非包列、包机、包船、邮轮团队的外地游客。

4.包列、包机、包船的团队须在开发区住宿达一晚以上(包含一晚),并参观游览有门票收入的开发区旅游景区(点)一个以上(包含一个)。

5.国际、国内邮轮须在开发区参观游览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点)一个以上(包含一个)。

6.同一旅行社包列、包机、包船本年度内超过20架/艘/列次的,需提前统一申报。

7.旅游景区门票减免幅度高于门市价格50%,享受景区招徕游客奖励。

8.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只可选择一项奖励。

奖励细则

(一)对包列、包机、包船、邮轮团队奖励

1.旅游包列

一次性输入人(含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0.8万元,住宿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酒店,奖励人民币1.6万元;一次性输入人(含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1.5万元,住宿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酒店,奖励人民币3万元。

2.旅游包机

国内旅游包机一次性输入人(含人)以上的团队,已开通正常航线的客源地城市旅游包机,奖励人民币0.6万元,未开通正常航线的客源地城市旅游包机,奖励人民币1.2万元;

入境旅游包机一次性输入人(含人)以上的团队,已开通正常航线的客源地城市旅游包机,奖励人民币2万元,未开通正常航线的客源地城市旅游包机,奖励人民币4万元。

3.旅游包船

国内旅游包船人(含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1万元;人(含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2万元;海外旅游包船人(含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2万元;人(含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4万元。

4.旅游邮轮

国内邮轮人(含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1万元;人(含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2万元;海外邮轮人(含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2万元;人(含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4万元。

(二)对旅行社招徕散客奖励

经营招揽外地游客在烟台开发区旅游过夜的,每人每晚奖励15元,总计上限不超过10万元。

(三)对旅游景区招徕游客奖励

对旅游景区招徕接待的门票减免幅度高于门市价格50%的入园游客,每人次奖励15元,总计上限不超过10万元。

奖励申报程序

(一)符合奖励对象条件的各旅行社,必须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写团队人员信息,奖励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数据为依据。

(二)申请包列、包机、包船、邮轮奖励的旅行社,提前将申请计划报区海洋经济发展局,筛选批复后组织实施。接待包列、包机、包船、邮轮团队到达前3个工作日,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在旅游团队结束行程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烟台开发区应对疫情影响旅游招徕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团一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包列、包机、包船、邮轮协议,组团社传真确认件和地接社详细接待计划、酒店住房单据(邮轮除外)、景区参观票据或其收据,证明材料一式两份齐全后(提供原始单据的第二份可提供复印件)报区海洋经济发展局审核。

(三)申请散客奖励的旅行社需提供:

1.与旅游者或组团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或委托合作确认件;

2.酒店住房票据;

3.资金申请表。

(四)申请景区招徕游客奖励的景区需提供:

1.线下自由行游客,提供门票副联或订单流水;

2.线下团体游客,提供与旅行社签订的购票协议、团队行程单、购票确认单;

3.线上购票游客,提供线上每单购票的订单列表;

4.资金申请表。

奖励资金的审定、拨付

旅游招徕奖励资金的审定、拨付工作由区海洋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年12月31日为奖励资金申报截止日期。区海洋经济发展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奖励额度,经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后,确定奖励对象和奖励数额,并在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区财政金融局审核拨付。

奖励监督管理

(一)各旅行企业旅游招徕奖励申报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奖励的旅游企业,一经查实,由区海洋经济发展局负责追缴收回全部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二)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事件、认定为主要责任的旅游企业,取消奖励资格。

本办法由烟台开发区海洋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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