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通告称,近期,国家食药监总局组织抽检蜂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糖、酒类、水产制品等5类食品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
蜂产品不合格3批次
梅蜂源旗舰店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蓝田县颐蜂堂生态蜜蜂园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蜂蜜,氯霉素检出值为1.1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土包子专营店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标称湖南土包子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椴树蜜,氯霉素检出值为0.3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旭东知蜂堂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北京知蜂堂蜂产品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颐和蜂食品有限公司石楼分公司生产的山花蜜,菌落总数检出值为CFU/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CFU/g)高1.4倍。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序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被抽样单位名称
样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标
生产日期
不合格项目
检验结果
标准值
1
湖南土包子蜂业有限公司
1号店土包子专营店
椴树蜜
g/瓶
土包子
-6-18
氯霉素
0.33μg/kg
不得检出
2
蓝田县颐蜂堂生态蜜蜂园有限公司
天猫梅蜂源旗舰店
土蜂蜜
克/瓶
梅蜂源
-5-18
氯霉素
1.13μg/kg
不得检出
3
委托方:北京知蜂堂蜂产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北京颐和蜂食品有限公司石楼分公司
桥西区旭东知蜂堂食品商行
山花蜜
g/瓶
/
-5-22
菌落总数
CFU/g
≤CFU/g
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合格2批次
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标称福建塞翁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制、上海塞翁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分装的小麦淀粉,霉菌检出值为CFU/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CFU/g)高1.9倍。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标称太原森泰食品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生产的雪逸牌澄面(小麦淀粉),霉菌检出值为CFU/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CFU/g)高1.3倍。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序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被抽样单位名称
样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标
生产日期
不合格项目
检验结果
标准值
1
监制商:福建塞翁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分装商:上海塞翁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号店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小麦淀粉
克/袋
塞翁福
-8-1
霉菌
CFU/g
≤CFU/g
2
太原森泰食品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
1号店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雪逸牌澄面(小麦淀粉)
克/袋
雪逸
-8-3
霉菌
CFU/g
≤CFU/g
食糖不合格3批次
大润发网上商城在飞牛网销售的标称珠海市金迪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单晶冰糖,蔗糖分检出值为99.5%。比标准规定(不低于99.7%)低0.2%;还原糖分检出值为0.15%。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08%)高出87.5%。检验机构为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弗格食品专营店在京东(网站)商城销售的标称潮州市潮安区阿福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烘焙专用优质糖粉,蔗糖分检出值为93.6%,比标准规定(不低于99.5%)低5.9%;不溶于水杂质检出值为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60mg/kg)高.5倍。检验机构为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乐众食品专营店在京东(网站)销售的标称新乡良润全谷物食品有限公司总代理、山东蜜福堂食品有限公司出品、南京忠来果品食杂有限公司生产的烘焙幼砂糖,色值检出值为55IU。比标准规定(不超过45IU)高出22.2%。检验机构为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序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被抽样单位名称
样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标
生产日期
不合格项目
检验结果
标准值
1
珠海市金迪潮食品有限公司
飞牛网大润发网上商城
单晶冰糖
g/包
兰舟+图型
-7-29
蔗糖分
99.5%
≥99.7%
还原糖分
0.15%
≤0.08%
2
潮州市潮安区阿福仔食品有限公司
京东商城弗格食品专营店
烘焙专用优质糖粉
g/包
FondantGenius+图形
-5-17
蔗糖分
93.6%
≥99.5%
不溶于水杂质
mg/kg
≤60mg/kg
3
出品商:山东蜜福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南京忠来果品食杂有限公司总代理商:新乡良润全谷物食品有限公司
京东乐众食品专营店
烘焙幼砂糖
g/包
/
-6-13
色值
55IU
≤45IU
通告中指出,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北京、山西、上海、江苏、湖南、广东、陕西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北京、河北、上海、浙江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涉及非法添加等严重违法行为,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务必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要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查处情况于年2月28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