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区人社部门获悉,根据上级人社部门要求,从年1月1日开始,我区人社局对参保职工慢性病政策做出调整,新增32类门诊慢性病病种,提高血友病等5类门诊慢性病的年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等,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目前,32类门诊慢性病申报工作已经开始。
新增的32类门诊慢性病病种具体包括:1.经皮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18个月)2.心脏移植术后3.心脏瓣膜置换术后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18个月)5.颅内.颈内及椎动脉支架植入术后(18个月)6.锁骨下动脉支架置入术后(18个月)7.桥本氏甲状腺炎8.甲状腺功能减退症9.骨髓移植术后(36个月)10.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11.自体免疫性溶血性贫血12.肝豆状核变性13.真性红细胞增多症14.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15.多发性肌炎(PM)16.皮肌炎(DM)17.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18.自身免疫性肝炎19.脊髓空洞症20.肺间质纤维化21.干燥综合征22.白癜风23.溃疡性结肠炎24.骨软化病25.白塞病(BD)26.大动脉炎(TA)27.结节性多动脉炎(PAN)28.显微镜下多血管炎(MPA)29.肉芽肿性多血管炎(GPA)30.血管性痴呆31.克罗恩病32.线粒体病。
对血友病等5类门诊慢性病,新政提高了其年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提高后年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分别为:血友病元,帕金森病元,癫痫元,慢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元,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Ⅱ级)元。
“参保人员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非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未办理转诊登记手续的,个人不再先行支付10%的,同样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区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新政策对参保人员市内非参保地就医也做了相关调整。除此之外,“实行门诊慢性病双病种医疗保险待遇。患有多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按最先认定的两个慢性病病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办理流程上,新增32类门诊慢性病的认定不需进行医学技术查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申报和认定。其中,除经皮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锁骨下动脉支架植入术、骨髓移植术及颅内、颈内椎动脉支架植入术5类病种外,其余27类病种的诊断材料超过半年有效期的,可凭既往诊断明确的住院或门诊病历,以及近半年之内的门诊病历和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提出慢性病申请。